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353號債權人 呂淑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美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款紀錄及本票,其上所載之借款人及發票人皆為 陳氏雲 ,並非債務人陳美銀,致本院無從得知該二人是否為同一人。
二、故請提出債務人陳美銀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