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350號債權人台科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華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躍科技有限公司徐因凡徐國炎袁錦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等連帶清償。
二、經查債務人袁錦花並非系爭契約之當事人或連帶保證人,故請表明請求袁錦花清償之原因事實,並提出釋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