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438號具保人甲○○即被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於民國94年9月9日因詐欺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以下同)10000元,由其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該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本院審理中,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尹良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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