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0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09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辜婉芳 債務人台灣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玉萍 債務人張玉萍債務人 王仁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