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 尤德皿
李珍香
一、債務人尤德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伍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尤德皿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珍香清償之。
二、債務人尤德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伍拾陸萬貳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對債務人尤德皿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珍香清償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