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29號原告 賴信政 訴訟代理人 謝維仁 律師被告 賴吉雄
賴游阿 不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36,833元【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9200(公告土地現值)x814(土地面積)x1/6(應有部分)=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請求給付款項部分:1887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書記官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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