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1號原告 陳慶森 被告 蘇侯宇
蘇侯瑞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惠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9,50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