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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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消債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於主文中「 吳秀瑩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志忠」。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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