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3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3125號債權人 謝美雯 上列債權人謝美雯因與債務人 黃夢輝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謝美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500元匯票,請查收。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黃夢輝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