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小字第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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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60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告 張卜元 住彰化縣○○鄉○○村○○路000巷0弄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