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554號聲請人 吳江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全志龍 (原名: 謝東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補繳聲請費1500元(依法,請求標的金額
100萬以上,未滿1000萬者應繳納訴訟費用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