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811號債權人 彭文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蔡晉隆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倘債權人未繳費,經定期間命補繳而仍未補繳,應依同法第513條之規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8月5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9年8月10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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