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抗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52號抗告人 袁震天 律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
馬國柱 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黃國棟 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抗告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日本院所為之109年度司拍字第68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雖抗告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惟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51號裁定駁回確定,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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