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986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時偉徐時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載明債務人徐時偉及債務人徐時偉、徐時康應給付之金額為若干。
二、債務人徐時偉、徐時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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