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原告 潘景福
李秋娥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 律師被告 何同修 訴訟代理人 尤秀鈴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采葳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陳建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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