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世杰具保人羅世意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世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羅世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萬元,由具保人羅世意繳納後已將被告羅世杰釋放之事實,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已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沒入之;依第
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被告羅世杰業經本院依法傳喚、拘提無著,有本院對其住所送達審理傳票之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及員警報告書、被告羅世杰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卷可稽,亦未據被告羅世杰提出任何資料釋明其不到庭之正當理由,堪認被告羅世杰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羅世意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張鶴齡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