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5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信智 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清晰之行動通信申請書影本,或其他債務人 陳定江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之相關釋明文件。(所提之行動通信申請書僅能辨識陳定江為法定代理人,簽名欄底下之約定內容模糊不清無法辯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