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長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之營業所設「台北市○○路○段○○○號10樓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路○段○○○號10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雖係因聲請狀誤載所致,仍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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