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51號原告采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超熱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依法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2,172元,應徵裁判費10,680元,扣除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9,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