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重家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上訴人 蔡美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文賢 本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6號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64,421元,應徵收裁判費90,1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繳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委任律師為上訴第三審之訴訟代理人,提出律師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張世展
法官夏金郎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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