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116號原告松羿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 律師
林永祥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照原告所提出之兩造所簽訂之室內設計工程合約書第14條約定雙方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