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選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選字第9號抗告人即原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賴韻羽訴訟代理人李嘉萍相對人即被告廖天隆訴訟代理人 江振源 律師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當選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本院107年度選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洪挺梧
法官陳婉玉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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