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179號
債權人 梁乃文
上列債權人梁乃文因與債務人 桑秋美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梁乃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179號
債權人 梁乃文
上列債權人梁乃文因與債務人 桑秋美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梁乃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