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84號上訴人及被告 何枝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8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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