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20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又支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同法第
125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狀記載支票發票日為民國96年7月12日,核與其所提出之止付通知書上記載之發票日為民國96年7月15日不符,經本院通知聲請人補正、敘明,並於民國96年8月9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未敘明,是本件聲請公示催告之支票發票日尚有不明,自難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許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