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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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15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淑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淑鳳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訊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夏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