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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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5428號債權人康宏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民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三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素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李素芳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