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又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又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7、10款、第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