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48號原告丁○○
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戊○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林俊良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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