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451號公訴人檢察官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7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親屬間竊盜案件(被告涉犯詐欺及偽造文書罪部分,另改依簡易判決處刑處理),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且告訴人甲○○係被告乙○○之父親,為直系血親關係,依同法第32
4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就竊盜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林俊良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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