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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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47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丙○○
號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一個月內正本)及正確附表。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簡易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