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20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20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80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公然侮辱人,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於民國94年3月25日下午1時許」應更正為「於民國94年3月25日上午10時許」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瑞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書記官賴亮蓉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