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9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9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9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二一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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