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6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37號

債權人 游燦

債務人 李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依債權人所提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債務人李麗美現居高雄市○○區○○○路00○00號1樓,依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即屬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孫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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