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投刑簡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投刑簡字第3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投刑簡字第31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和翔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緝字第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和翔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而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其素行不佳,其明知為役齡男子,竟怠於履行服兵役之義務,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兵役業務專責機關無從辦理徵兵處理,危害徵兵制度,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及犯罪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吳昆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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