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減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各罪,均減刑詳如編號1、2、4、5所載,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7至92年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5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