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3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志為選任辯護人王志陽律師被告劉志昱選任辯護人 鄭玉金 律師
洪大明 律師 彭郁雯 律師被告 周宛蓉 選任辯護人 楊惠琪 律師被告 林佑瑋 選任辯護人 楊隆源 律師被告 李柏憲 選任辯護人 洪坤宏 律師被告 范振坤 選任辯護人 王一澊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吳鉦鋒 選任辯護人 蔡尚樺 律師(法扶律師)
黃子容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戴文鎮 選任辯護人 連郁婷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葉毅偉 指定辯護人 李昱恆 律師被告 范燿鈞 選任辯護人 楊宗翰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楊登堯 指定辯護人 林士淳 律師被告 黃嘉敏 選任辯護人 劉家成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翁禎翊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吳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