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字第1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詐欺、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確定,經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5月1日以法矯字第096001567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6年6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