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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