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原簡上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原簡上字第9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申文杰法扶律師莊喬汝律師
林家萱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4號、第193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申文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於民國112年8月8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9月5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翁毓潔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