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進福
黃淑怡上列被告選任辯護人蘇辰雨律師
洪士宏 律師 黃庭安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6年8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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