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7號聲請人 蕭郁 任代理人 吳旻哲 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後勤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房茂宏 相對人 洪富美
洪富珠 洪富金 林素真 張景清 張瓊華 張介民 林國鈞 林蕙妮 林莊秀瓊林 黃淑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相對人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41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曾受理相對人洪富美等11人(即另案原告,下稱洪富美等11人)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後勤指揮部(即另案被告,下稱後勤指揮部)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即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41號,下稱系爭事件)。因伊與洪富美等11人為相鄰土地之地主,後勤指揮部租用上開土地建築軍宅即嘉禾新村,嗣因眷村改建遷至他地,自104年起後勤指揮部即不再承租,卻拒不騰空返還土地及給付租金,迄今尚積欠107、108年度不當得利新臺幣(下同)838萬8,824元,將有訴請後勤指揮部返還土地及給付不當得利訴訟之必要,且伊所主張之事實經過與系爭事件相同,為伊將來提起訴訟之重要參考,是伊於系爭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及聲請閱覽民事事件卷證須知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閱卷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土地謄本、北門郵局存證號碼2050號存證信函為憑。惟聲請人聲請閱覽之卷宗,係洪富美等11人與後勤指揮部間之系爭事件,聲請人並非該案當事人,縱其與洪富美等11人為相鄰土地之所有權人,並就所有土地與後勤指揮部成立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與系爭事件訴訟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所提上開存證信函及土地謄本,尚不足釋明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且洪富美等11人亦已向本院陳明拒絕同意在案,有卷附民事陳述意見狀(收文日期:108年11月4日)可稽,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之訴訟卷宗,即不應准許。從而,本件聲請並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佩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吳帛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