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7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進堯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被告陳政雄被告 羅偉年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被告因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進堯、陳政雄、羅偉年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大為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