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3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隆毓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依同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者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同法第77條之2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本件視為起訴,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未繳足裁判費用。經查,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81,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是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4,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潘端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