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小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小字第326號原告 吳松榮 被告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直營服務中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7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