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執聲字第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應執行五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日以法矯司字第○九五○九○七七一九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廿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劉連星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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