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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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02號聲請人台川輪胎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玉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陸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爰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3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4年6月30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曾秀鳳附表: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台幣)│││├──┼───┼───┼────┼───────┼────┼──────┼─────┤│1│ 吳正文 │空白│臺灣新光│0000000000000│17,500元│104年6月30日│DZ0000000│││││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2│吳正文│空白│臺灣新光│0000000000000│17,500元│104年7月31日│DZ0000000│││││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3│吳正文│空白│臺灣新光│0000000000000│17,500元│104年8月31日│DZ0000000│││││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4│吳正文│空白│臺灣新光│0000000000000│17,500元│104年9月30日│DZ0000000│││││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5│吳正文│空白│臺灣新光│0000000000000│17,500元│104年10月31│DZ0000000│││││商業銀行│││日││││││北高雄分│││││││││行││││││││││││││├──┼───┼───┼────┼───────┼────┼──────┼─────┤│6│吳正文│空白│臺灣新光│0000000000000│17,500元│104年11月30│DZ0000000│││││商業銀行│││日││││││北高雄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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