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8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8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80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王思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思婷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邀同案外人 王正良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新臺幣156,428,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休學)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王思婷自109年10月19日起即未依約履償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56,428元,及詳如金額欄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追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釋明文件:借據、放出查詢單、戶籍謄本、利率資料各壹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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