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調字第774號損害賠償於中華民國96年9
月27日下午5時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
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莊珮君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 陳宏嶧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元整。給付方
法:自民國(下同)96年10月15日起共分三期,按月於每月
15日各給付壹萬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
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