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8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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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8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8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六六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十行「市政府」後方補充「以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府都管字第○九九○二三三○○一號」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建築法第九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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